作者: 化妆品备案 2021年06月02日
新规下,化妆品品牌方如何节约化妆品备案成本,如何做功效性评价报告?
自《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发布到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全国各个化妆品企业都把目光集中到了产品功效宣称上,当然对于功效的检测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注的重点。目前国家发布了功效评价中,除了很久前就有的《QB/T 4256-2011 化妆品保湿功效评价指南》这个短效保湿的团标,国家药监局也在今年2月发布了《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和《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
化妆品中小品牌更加在乎节约成本,毕竟资金优势是大牌才拥有的,有钱才能任性。新规中的产品功效宣称评价,对于中小品牌来说,最关切的问题就是新品开发成本的大幅度上涨。若想节约成本,像新规前那样愉快的玩耍,还是需要好好研究下如何规避产品功效宣称评价。
一、免于宣称的产品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七条规定:
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结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和《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内容,整理出以下常见的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的产品明细:
优先开发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的产品,其实还有60%左右的品类开发成本不受新规影响的,而且这些品类也很容易开发出网红爆款。
二、成分型保湿产品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八条规定:
仅具有保湿和护发功效的化妆品,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文献资料:是指通过检索等手段获得的公开发表的科学研究、调查、评估报告和著作等,包括国内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技术文献等。文献资料应当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相关结论应当充分支持产品的功效宣称。
这个操作只能给中小品牌作为短期产品战术使用,从长远来看,未来还是功效宣称的天下。为了弥补成分型保湿产品不具备功效宣称的缺陷,更应花心思把质量和功效做好,才能在市场上立足。比如水杨酸精华液是添加2%意大利进口的包裹型缓释水杨酸,再比如烟酰胺精华液是添加5%荷兰进口的微分子级烟酰胺,踏踏实实把成分落实好,把功效做好,才能赢得成分党的认可。等产品销售理想,再补上权威的第三方功效宣称评价,那才能走得长远。
成分型保湿产品只是为了短期内节约开发成本的权宜之计,但本质上还是要打造品质过硬的功效型产品,不能再搞“概念性添加”的老把戏了。
最近也接到了不少企业朋友反馈,对于进行人体功效前所需提供的资料,目前市面上的检测机构给出的说法都不太一致。有的机构要求企业提供与试验产品相对应的合格的理化微生物+毒理学报告;而有的机构则是如果没有毒理学报告的话,用斑贴报告替代也可以;甚至有的机构也接受同意客户出具《产品安全自我声明》一类的文件,即可安排人体功效试验。
从以上情况来看,无非就是在人体功效试验前是否需要提供毒理学报告这一点上有分歧,毕竟理化微生物是化妆品备案必检项目,企业都是能够提供的。
那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先来看一下收集到的各个法规、标准里对人体功效检测前的要求:
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录1中《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
进行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检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报告,上述检验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检验。
2.《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第十四条以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技术导则指出: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应当遵守伦理学原则要求,进行试验之前应当完成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确保在正常、可预见的情况下不得对受试者或消费者的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有受试者或消费者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试验。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期间,若发现测试产品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测试或试验,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第七章《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中《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总则》的2.3:化妆品人体检验之前应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检验。
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第八章《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中《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总则》的2.3:化妆品人体功效检验之前应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及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人体皮肤斑贴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再进行人体功效检验。
5.《QB/T 4256-2011 化妆品保湿功效评价指南》:被测化妆品应为理化和卫生检验合格的产品,人体试验之前应先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检验。
6.浙江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T/ZHCA 006-2019 化妆品抗皱功效测试方法》:被测化妆品应为微生物学指标、有害物质限值和理化指标检验合格的产品,化妆品人体功效检验之前应先完成毒理学检验及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功效检验。其中毒理学检验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的检测方法及合格判断标准均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执行。
7.浙江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T/ZHCA 001-2018 化妆品美白祛斑功效测试方法》:被测化妆品应为微生物学指标、有害物质限值和理化指标检验合格的产品,化妆品人体功效检验之前应先完成毒理学检验及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功效检验。其中毒理学检验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的检测方法及合格判断标准均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执行。
8.浙江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T/ZHCA 003-2018 化妆品影响经表皮水分流失测试方法》:被测化妆品应为微生物学指标、有害物质限值和理化指标检验合格的产品,化妆品人体功效检验之前应先完成毒理学检验及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功效检验。其中毒理学检验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的检测方法及合格判断标准均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执行。
9.浙江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T/ZHCA 002-2018 化妆品控油功效测试方法》:被测化妆品应为微生物学指标、有害物质限值和理化指标检验合格的产品,化妆品人体功效检验之前应先完成毒理学检验及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功效检验。其中毒理学检验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的检测方法及合格判断标准均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执行。
由上述资料可见,药监局和地方协会在这一块都是有明确要求的,即人体安全性检测和人体功效检测前均应当进行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也就是应当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且必须要合格。
所以上文不同机构的处理方法中,提供合格的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毒理学检测报告的要求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而允许提供斑贴报告在理论上来说,斑贴也属于人体安全性检测,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七章中的要求:人体检验之前应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既然做斑贴测试也需要毒理报告。
从本质来看,提供毒理报告和提供斑贴报告都是为了验证产品的安全性,保障志愿者在实验过程中不被伤害。
至于最后一种由企业提供《产品安全自我声明》的做法是不可取。在大部分情况下,企业对自己新产品的风险监测是不完整的,为了达到相应功效而加入了的功效性成分,会使得企业没法对新产品是否适用所有人群进行提前预估。而声明中若提及“如果出现志愿者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应的情况,由企业承担一切后果”之类的话,当然这也无可厚非,毕竟检测机构也不会为企业的过错买单。所以新产品新配方新原料在没有毒理学试验对产品的刺激性、致敏性等 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建议企业还是要慎重,不要为了节省一时的检测费用到时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