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2023年06月08日
本期针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第27~28项 产品留样和留样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① 本系列文章中的“企业”统指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其全面管理企业的人。
② 本系列文章中标注有“#”的指通过员工访谈、资料查证、现场观察结果给出综合评价,以判断是否符合条款要求。
01:
留样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对产品留样程序、留样地点、留样数量,以及留样的标识、贮存和定期观察等进行规定。确保每批出厂的产品均按规定进行留样。
① 每批产品均需留样,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和留样观察的要求。
② 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套盒内单品均有完整销售包装的,可只对带有完整销售包装的每个单品进行留样,但同时应保留至少3个套装盒子用于追溯。
③ 留样数量可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中的给出的留样数量参考表执行:
证据证明
飞检案例
02:
产品留样管理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留样间(或留样区域),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妥善保管和贮存产品留样。并对留样进行定期观察,及时发现并召回在保质期内变质的产品。
① 应设立专门的留样间或留样区域,留样贮存环境条件应当符合产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要求。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② 产品的留样应当定期观察,发现保质期内出现质量异常的,应对产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③ 如发现保质期内明显变质的,应及时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产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相关的调查、召回、处理、整改等相关记录应留档备查。
证据证明
飞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