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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表


作者: 化妆品备案   2018年07月30日

行政处罚信息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种类(中文名称) 罚款金额 没收金额 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公示日期 广州市金奥化妆品有限公司 S1112015027504(1-1)   (粤)食药监妆罚〔2017〕1号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 吊销许可证     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号:粤妆20160692)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2-26     广州市喜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91440111063342606T   (粤)食药监妆罚〔2017〕2号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 吊销许可证     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号:粤妆20170232)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2-26     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 S1112014005917(1-1)   (粤)食药监妆罚〔2017〕3号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 吊销许可证     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号:粤妆20161329)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2-26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粤)食药监妆罚〔2017〕1号

当事人:广州市金奥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岗埔工业区五路3号1-2楼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金山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经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实广州市金奥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甲硝唑生产化妆品爱季雅清颜止痘修复精华(批号AJY001,限期使用日期2018/12/08)504瓶,自检使用6瓶,销售498瓶,销售价格2.29元/瓶,违法所得1140.00元,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执法分局于2017年6月30日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穗)食药监妆罚〔2017〕78号],对该公司处于没收违法所得1140.00元;罚款5586.00元,并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提请省局吊销你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相关书证物证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食药监化罚告〔2017〕10号】和《听证告知书》【(粤)食药监化听告〔2017〕10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鉴于你单位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甲硝唑生产化妆品爱季雅清颜止痘修复精华(批号AJY001,限期使用日期2018/12/08),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爱季雅清颜止痘修复精华(批号AJY001,限期使用日期2018/12/08),未建立原料购货台账和原料、产品出入库等记录,而且禁用原料对人体健康具有较大危害性,经综合载量,给予你单位从重处罚。

    据此,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7年12月2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粤)食药监妆罚〔2017〕02号

当事人:广州市喜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桃源西路32号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栾小雄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经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实,广州市喜倩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魔力白一号神奇魔力白焕白美颜二件套(限用日期:2018/09/15)612套,违法所得总计1560.00元;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品玫保湿洁面乳鲜活青瓜白嫩水润系列等40种化妆品,违法所得总计10258.50元;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执法分局于2017年6月30日已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穗)食药监妆罚〔2017〕11号],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魔力白一号神奇魔力白焕白美颜二件套(限用日期:2018/09/15)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0.00元;2.罚款7488.00元;对该公司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0258.50元;3.罚款50266.65元;并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提请省局吊销你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涉案产品销售情况等相关书证物证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食药监化罚告〔2017〕11号】和《听证告知书》【(粤)食药监化听告〔2017〕11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鉴于你单位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魔力白一号神奇魔力白焕白美颜二件套(限用日期:2018/09/15),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品玫保湿洁面乳鲜活青瓜白嫩水润系列等40种化妆品,未建立原料购货台账和原料、产品出入库等记录,而且禁用原料对人体健康具有较大危害性,经综合载量,给予你单位从重处罚。

    据此,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7年12月2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粤)食药监妆罚〔2017〕03号

当事人: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268号A栋首层、二层、三层302室、B栋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泽钦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经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实,2016年5月20日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芦荟·痘胶膏”(批号:20160520,规格15g/支)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莫米他松糠酸酯”,共生产413支,销售400支,召回、退货146支,实际销售254支,违法所得1645.92。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执法分局于2017年9月5日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穗)食药监妆罚〔2017〕72号],没收违法产品“金芦荟·痘胶膏”(批号:20160520,规格15g/支)151支,没收违法所得1645.92元;罚款7077.46元(从重处罚,4.3倍);罚没款合计8723.38元;并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提请省局吊销你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生产、销售、召回等记录复印件等相关书证物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食药监化罚告〔2017〕9号】和《听证告知书》【(粤)食药监化听告〔2017〕9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鉴于你单位使用禁用物质生产化妆品“金芦荟·痘胶膏”(批号:20160520,规格15g/支),化妆品禁用原料对人体健康具有较大危害性,经综合载量,给予你单位从重处罚。

   据此,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7年12月2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关键字:行政,行政处罚,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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