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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一定要有“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或“境内责任人”吗?


作者: 佚名   2019年10月01日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注册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的境外品牌方。同一申请人必须且只能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注册申请有关事宜。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责任主体为境外品牌方。境外品牌方必须委托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负责产品的备案、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境外化妆品品牌方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但授权范围不得重复,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如果拟进口的化妆品既有特殊用途化妆品,也有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则既需要一个“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也需要“境内责任人”。同一个中国境内公司可以同时承担这两种角色,当然也可以是不同的中国境内公司分别来承担这两种角色。


  中国企业法人委托境外为企业生产的进口化妆品,不存在“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或“境内责任人”一说。


  对于境外品牌方在中国境内暂时没有自己的分公司,也不希望授权其他公司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或“境内责任人”的,可以授权我们的公司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或“境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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