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2019年10月31日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3号)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等规定要求,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采取资格认定和指定的做法。资格认定和指定的内容和流程与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大多存在重复,且资格认定的范围小,造成检验资源分配不均,导致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排队现象严重,耗时过长,影响了产品上市进度。同时,在检验机构管理上“重认定指定、轻事后监管”的问题日益突显,使得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保障不力。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称《规范》),取消原有的资格认定和指定,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优化检验工作流程,规范检验项目要求,提高检验工作效率,为化妆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