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2019年11月30日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的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者其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清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由此定义可以发现,化妆品是一种用于人体的产品。
化妆品主要用于人体表面,因此,宣称注射、口服、微针导入等使用方式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如美容院常见的美容针、离子导入仪、纳米促渗仪等产品就不属于化妆品。需要区分的是,某些需要配合喷雾仪使用或超声波导入的产品仍属于化妆品,因为产品的物理形式并未发生改变,且仅用于皮肤表面。
化妆品是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的成品,不需要二次加工,一些需要加入如蜂蜜、牛奶等调和的所谓“化妆品”,或者需要加热等二次加工的产品,并不属于化妆品范畴。一旦发生不良反应,无法及时准确判定是产品本身原因还是加入其他成分所致,可能会延误治疗时机。
从使用部位看,宣称通过人体黏膜吸收的产品,也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从使用目的看,化妆品要达到“清洁、清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因此,宣称抑菌抗菌、疗效或注有适应证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如宣称能够抑菌、消毒的产品,命名中含有“抚痕”且标签中宣称“对面部有粉刺、印痕肌肤有养护作用”的去疤痕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