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2020年05月27日
进口化妆品备案,很多说很简单,也在网上查找了下资料,感觉说的也是很简单,那我们不找代理公司是否可以,自己省下一笔费用。答案是: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备案资料应当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要求,逐项整理并按顺序排列;
(二)电子版备案资料一般应当使用原件进行扫描后上传至网上备案平台,资料内容应当完整并保持清晰可辨认;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备案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或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七)纸质版备案资料应当与电子版备案资料完全一致。
二、在首次办理备案前,境内企业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名称注册:
(一)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及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申请书应当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用户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企业备案资料真实的承诺书;
(三)境内责任人需要同时提交境外备案人签署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应准确译成标准中文。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等应当明确具体,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三、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四、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
(二)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
(四)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项目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相关规定要求,产品名称中含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创新性词语,企业应当主动在产品标签中标明该创新性词语的含义。
进口产品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并对中文名称进行解释。
六、产品配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品配方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产品名称、原料序号、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该产品原料在其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例如:润肤剂、乳化剂、溶剂、防腐剂等,但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二)产品配方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香精除外)应当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