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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的配方申报要求


作者: 佚名   2020年07月28日

  进口化妆品的配方申报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使用某一类别原料时,应备注具体的单一原料名称,如:藻提取物、浮游生物提取物等,应提供拉丁学名,明确到“种”,所用具体原料名称不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的,应提供已准许在我国销售的化妆品中曾使用该原料的资料证明。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一)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有颜色、性状、气味等感观指标。常见感官指标描述不规范的情况:如颜色表述为“肤色”,气味表述为“无香味”。


  (二)质量安全指标应包含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和卫生化学指标。


  (三)各指标计量单位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有关要求。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涉及的原料种类和含量范围应与产品配方相符,同时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有关要求。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符合国食药监保化[2011]427号文,明确或增加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及检测方法、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各项目内容。


  表面活性剂特别是"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透皮促进剂",在儿童产品中尽可能少用。对于使用诸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透皮吸收剂、甲醛及其缓释剂等原料的产品,应对其使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时应提供相关的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对于儿童使用的产品,应在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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