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2021年04月01日
日常生活中,化妆品已然是必不可少。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引导化妆品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执法人员针对辖区内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了专项检查行动。
在专项检查行动中,
执法人员发现某化妆品店内管理较混乱,
主要有以下问题:
未加进口化妆品备案中文标签
店内货架上陈列的进口化妆品备案标识标签未注明有效使用期限
经营者未能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产品的来货清单
店内经营过期化妆品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执法人员已当场做了现场笔录,
扣押了违规经营的化妆品14套。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条链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完成进口化妆品备案的产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或注册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围绕
化妆品质量安全和消费安全,
持续加强对化妆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