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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广州一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被处罚


作者: 紫苏 360化妆品网   2021年05月26日

524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过这次处罚的并不是企业,而是针对个人,还是最近在化妆品行业较为抢手的质量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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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下。


47日,广东省药监局对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该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


原因是该企业生产的2批次“诺必行®婴宝幼儿特护膏”(限用日期分别为2021111820210405)及1批次“诺必行®婴宝护肤霜”(限用日期:20221025)经检验,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苯海拉明、克霉唑”; 1批次“金银花蕾婴儿护臀膏”(生产批号:20171108),经检验,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咪康唑”。企业生产的上述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而且涉案产品数量多,涉案货值大。


之后,该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张灿标,在广东省药监局调查有关案件过程中,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虚假的产品价格信息和产品召回证明材料。经调查,与药监局最终调查认定的事实不符,严重干扰及妨碍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张灿标被罚款20000元。


据悉,这是广东省药监局对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进行的首次公开处罚,在整个行业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对今后化妆品行业有一定的警醒和震慑作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关键岗位”之一,在产品质量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而质量安全负责人不依法履职也将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就像这次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张灿标在配合监督检查期间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被处以2万元罚款。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化妆品企业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是不可分割的,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是《条例》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突出强调了化妆品作为日常消费品更是人体健康产品的安全属性。“安全”是对化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的首要目标就是保障产品安全。总之,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加大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监督力度,有利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


因此,化妆品企业应当重视质量安全责任人这个岗位,在法律法规下合法规范生产,严格把控产品质量,这样的企业才能走得更远。




本文关键字:化妆品质量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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